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项目录取的新生,应持《南京理工大学国际本硕连读3+1+1项目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事先书面向项目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条 学生应参加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
(一)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方式进行。
(二)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以开卷笔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笔试的时间一般定为2小时,如需延长时间,应在拟定试题前报项目教务处批准,并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口试的时间一般为20分钟,其准备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专业可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表现。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和登记。平时成绩的考核项目,指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提问以及平时测验等。
成绩的记载,根据课程及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或A、B、C、D、F五级十等制进行记载,百分制成绩60分为及格。
口试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宜用五级制或五级十等制,评分标准为:
优秀(或A、A-):
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能灵活运用,融会贯通,理解深刻,分析问题思路清晰、正确,无概念错误,能完整、明确、简练地说明问题;解答问题不局限于教师讲授的思路和方法,有独特见解。口试不经启发就能达到以上标准。
良好(或B+、B、B-):
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能灵活运用,正确理解。对有些问题理解较深刻,分析问题的思路正确,无概念错误,对主要问题解答无误;能较完整、明确、简练地说明问题,只在次要问题上有个别遗漏或错误。口试时未经提示主动纠正错误。
中等(或C+、C、C-)
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能正确理解,分析问题的思路正确,对主要问题的回答无概念错误,但有个别遗漏,不能较熟练地清晰地说明问题,在次要问题上错误或遗漏不多。口试时稍经提示便能更正错误。
及格(或D):
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基本理解,分析问题的思路基本正确,概念基本清楚,能够解答主要问题,错误或遗漏不多;次要问题有较多错误或遗漏。口试时对一些问题需经提示才能正确回答。
不及格(或F):
对大纲规定的内容掌握较差,回答问题思路不清,表达不明,有概念错误,有重要遗漏,错误或遗漏较多。口试中回答错误,经提示仍不能更正。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并按五级评分制评定成绩。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办法见《南京理工大学学生体育成绩考核办法》。
第八条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补考、重修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以反映学生的全部学习过程。学生评奖、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一律以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具体办法见《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
学生可在与本校签订协议的其他院校修读课程,其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补考与重修
第十条 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只有一次机会。其中文化素质课、公共选修课不组织补考,给学生一次自学重修机会;实践环节课程学校不组织补考,应跟班重修。
第十一条 首次课程考试成绩为“无资格”、“旷考”、“作弊”的学生没有补考(自学重修)资格,只能申请跟班重修。补考(自学重修)仍不及格的,可以申请跟班重修。
第十二条 需跟班重修的学生,对于学校统一组织重修班的,应参加该重修班学习;其它未统一组织重修班的课程插入相应班级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学生应向任课教师申请间听。考试前,任课教师按规定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对某门及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申请重新修读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选课注册并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选修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详见《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网上选课的实施办法》。
第四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或停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停课时间六周以上治疗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校或院系认为应休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学校学习年限,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学生,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的学生,休学一学期的,已缴费用不退;休学一学年的,已缴学年学费退半,其它费用不退。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课程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 退课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需要暂停学业可申请停学。停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计入在学校学习年限,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停学的学生,已缴费用不退。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休学应有学校医院证明,停学应由其家长签字),经所在年级同意,院系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学校或院系认为应休学的学生,由院系建议,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后,院系将休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停发原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奖学金和助学金、补助等,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停学学生医疗费用自理,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年级和院系审查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 学生停学期满,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必要的行为表现证明,由院系审查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 休学或停学学生伪造有关证明或审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四) 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或继续休学、停学的资格;
(五) 复学的学生,依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六) 学生复学时,由本人持复学文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七) 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就读年级处理。
第五节 学习与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应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学生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重修课程冲突时,应向所在院系说明情况,并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勤规定:
(一) 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年级办公室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二)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学生请假应本人书面申请,请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有关证明。请假,1天以内,报年级批准;2天以上6天以内,由年级同意,报院系批准;7天以上,由年级同意,院系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请假批准后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三) 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年级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四) 学生旷课时间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课程设计、综合性实验、军训、劳动、政治活动、毕业设计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无课时(寒、暑假除外),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
(五) 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或其委托专人的上课考勤,应接受年级、院系、学校课堂教学检查。学生上课、旷课等情况由任课教师及时向其所在院系报告。每学期课程考试 前由任课教师将上课考勤报表报院系,院系负责汇总、公布、并报学校教务处。学生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其平时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课后应认真自习自学,按要求及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年级、院系应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凡未完成的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量的四分之一,或作业质量不合格,或实验不合格,或平时成绩不合格,或旷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应取消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无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教师、年级应在考试前一周内交院(系)教务办公室, 该类学生的课程成绩以"无资格"登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认真参加考试,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因病住院或参加学校大型活动者除外)。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由本人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年级同意,院系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院系备查。批准缓考的学 生,除跟随有补考的课程一起考试外,其它课程应当跟随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考试。同一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因长期生病,误课较多,已达到休学条件而不休学 者,不得申请缓考。凡未经请假(含事后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考,一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旷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凡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相关课程成绩以“作弊”登记。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凡参加考试,其成绩不予记载。
第六节 学业警示、试读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一) 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或等于12学分;
(二) 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30学分。
若学生同时受到学期警示与学年警示,警示次数按一次计。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初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院系和年级按要求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对仅因受到学业警示而退学的学生,凡渴望再有一次在校学习机会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年级同意、院(系)审 核,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
第三十四条 在本科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和家长签字,经年级同意,院系审核,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被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新编入的年级报到与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 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费,重修课程按在校学生收费标准缴费;
(三) 按原年级指导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如果希望按延长学习年限后所在年级指导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学生应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四) 学生在校住宿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年级同意,院系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复核,总务管理处批准,到财务处缴纳住宿费,并与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签订住宿协议后方可入住;
(五) 不得擅自在外住宿或夜不归宿,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住宿的,应由学生及其家长书面申请,经所在年级同意,院系批准,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的;
(二) 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三) 试读后受到学业警示的;
(四) 试读后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的;
(六) 休学或停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 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离校,且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十) 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院系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一) 学年内,学习不到三个月,已缴学费全退;学习不到一学期,已缴学费退半;学习超过一学期,已缴学费不退,其他费用一律不退;
(二)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三) 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情况,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擅自离校或欠费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并在其档案中注明。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章第四节办理。